为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深入实施“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高质量推进宁波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建立健全由国家、省、市三级构成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2〕51号),制定本工作指引。宁波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加强科技成果辐射供给和源头支撑,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技术创新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是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后备力量,是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载体。1.强化优势创新力量创新。市级创新中心以技术、人才、资本等创新要素为纽带,通过共同出资、合作研发、平台共建、技术入股、兼职创业等不同途径和方式,统筹产学研创新资源。以市级创新中心为载体,支持科技领军企业整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创新联合体,采取研发合同制、项目经理制、“揭榜挂帅”、赛马制等形式开展联合攻关,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融通创新。推动市级创新中心与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分工协作,加强与新型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协同联动,打造高效协同的创新生态圈。2.组织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围绕战略性技术领域和重大产业,面向国家和省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鼓励市级创新中心主动承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开展战略技术、前沿技术、关键技术和现代工程技术研发,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推动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为抢占产业制高点、培育新质生产力提供源头技术。以国际市场为导向鼓励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提升科研活动的国际化水平,支撑企业走向世界,形成引领产业发展新优势。3.打造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用人机制,依托顶尖人才集聚行动、甬江人才工程等重大人才计划,面向海内外引进人才团队,培育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集聚一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和管理创新能力的优秀企业家,在若干领域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多层次产业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探索人才“双聘”、“兼职”与“双考核”柔性引才引智机制,加强高端人才引进与培养。4.孵化培育科技企业。以市级创新中心为核心,搭建创新创业孵化服务载体,探索采取股权、期权激励和奖励等多种方式,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鼓励科技人员积极创立科技型企业。推动高校院所重大技术成果在市级创新中心落地转化,推动行业技术标准制订,加快科技成果应用示范。通过与企业建立联合技术创新机构、开展合同研发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按需定制的技术创新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各类创新资源按规定面向企业开放共享,孵化和培育壮大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5.探索科技改革试点。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所得税延期纳税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成立由技术创新团队持股的轻资产、混合所有制公司,支持科研人员带着创新成果兼职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科研投入与团队奖励。探索以“拨改投”形式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设立市场化保障条款,通过退出机制实现财政资金的滚动利用和效益最大化。建立“共建共享”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过合同约定、签订知识产权管理协议等方式,明确政府、创新中心、合作共建单位、科研人员等各方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利益分配,真正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到2027年,面向关系我市长远发展、影响产业安全、参与国内外竞争的关键技术领域,布局建设15-20家市级创新中心,开展跨区域高水平的协同创新。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抢占一批前沿技术制高点,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支撑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以培育我市战略科技力量为目标,市级创新中心在批复创建后两年内,要基本形成能攻克产业“卡脖子”技术的能力,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五年内,基本建成能集聚国内外创新资源、吸引领军型创新人才、策源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的具有影响力的重大技术创新平台,支撑重点产业集群跨越发展。围绕“315”科技创新体系和“361”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聚焦标志性产业链、未来产业等细分领域,在新能源汽车、新材料、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高端装备、人工智能、集成电路、人形机器人、海洋科技、低空经济等重点领域择优布局。主要依托创新能力突出的科技领军企业,整合产业链上下游有优势、有条件的创新资源共同建设。支持建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等省级以上创新载体的单位,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质创新资源组建。依托建设单位承担主要投入责任,采取多元化投入的方式,吸引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金融资本与社会资本等共同投入建设。收入来源包括竞争性课题、市场化技术服务收入以及财政资金补助等,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机制,推动技术与资本、研发与市场紧密融合,逐步实现自我运营,技术服务收入成为主要收入来源。批复创建后两年内,依托单位、共建单位、财政补助等各类资金投入原则上合计1亿元以上;五年内,投入原则上合计3亿元以上。汇聚由全球顶尖人才、科技领军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以及博士后与博士、硕士研究生组成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批复创建后两年内,原则上汇聚不少于100人的高水平创新队伍,其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不少于2个;5年内,原则上汇聚不少于200人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其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不少于5个。以项目为牵引,联合国内外创新资源,通过组建创新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批复创建后两年内,具备承担国家级和省市重大战略任务的能力,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科研任务;五年内,承担一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点研发计划等重大科研项目。在重点产业集群、标志性产业链和细分关键技术领域攻克“卡脖子”技术,产出重大标志性成果,形成进口替代能力。在产业未来发展方向,提前布局可引发产业变革、开创新兴产业的前沿技术攻关,在若干细分领域率先从跟跑并跑成为领跑。落实“不唯论文、不唯职称、不唯学历、不唯奖项”的科技评价制度改革,在市级创新中心建设运行、人才引育、平台搭建、项目实施等方面,探索建立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科学评价机制。通过已有平台功能扩充或新建方式,打造集人才引育、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创业孵化等功能为一体的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强化平台共同、技术共享,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服务能力。建设期满时,承接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基地不少于1个,建立紧密合作关系的企业不少于20家,累计衍生孵化企业不少于5家,累计服务企业不少于200家。市级创新中心实行创建制,建设期一般为五年。采用市政府主动布局和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相关市级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成熟一个、批复一个。已获批的省级及以上技术创新中心自动纳入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序列,优选一批绩效优良的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升级为市级创新中心。市级创新中心采取“一中心一方案”。由主要依托单位牵头研究制定建设方案,市科技局对建设方案组织论证,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同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政府发文启动市级创新中心建设,命名为“宁波市×××技术创新中心”(英文:Ningbo Municipal Innovation Center of *** Technology)。支持市级创新中心主动承担市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创新中心建设期内组织开展的技术攻关项目,可按规定纳入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给予支持。对于市级创新中心自行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对实际到账金额200万元及以上(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的单个横向项目,经申请后可直接列入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序列。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给予市级创新中心配套资金支持。支持市级创新中心争创国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并按相关政策予以支持。针对不同领域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探索创新中心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实行目标导向、绩效管理、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新型运行机制。市级创新中心可为企业主体或人、财、物相对独立的企业内部机构。中心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首席科学家执行制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明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政府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会(董事会)是市级创新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参与创新中心建设的法人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等方面的代表构成,负责研究制订管理制度,审议发展战略、机构设置、主任(总经理)提名、首席科学家聘任、经费预决算等,定期召开理事会(董事会)会议。理事会(董事会)实行任期制,理事长(董事长)由理事会(董事会)聘任。市级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中心主任(总经理)应由本领域具备一流科研能力和优秀资源整合能力的知名专家或企业家担任,统筹创新中心人、财、物等资源,按制度负责创新中心全面工作。中心主任(总经理)由理事会(董事会)提名和聘任。根据市级创新中心主要创新方向设立首席科学家,负责创新任务和攻关计划的总体推进和执行,组建技术创新团队,确定内部协作模式和激励机制,自主决策经费使用。首席科学家由理事会(董事会)聘任。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市级创新中心的指导机构,由行业内知名专家和企业家组成,负责指导创新中心的重点创新领域、重大攻关任务与目标等技术创新问题,开展技术创新工作评估,定期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等。专家咨询委员会实行任期制,由创新中心理事会(董事会)聘任。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构建市级创新中心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市级创新中心建设具体目标,科学设定“跳一跳、够得着”的年度目标任务,推动创新中心按既定目标加快建设。在市委人才科技委统筹协调下,市委人才科技委办公室牵头加强对市级创新中心的规划布局和协调推动,建立市县联动和部门协同机制,共同做好市级创新中心建设方案论证、建设管理、考核评估、指导支持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完善市级创新中心相关政策,强化科技、财政、土地、税收、人才、金融等政策支持。市级创新中心实行挂牌创建,所在地在中心选址、基本条件建设、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予以政策和资金支持。集成市县人才引育、项目支持、市场准入、政府采购、首购首用等政策,形成叠加政策合力。对建设期满的市级创新中心进行验收,未按约定完成中心建设任务的,取消其创建资格。遵循分类考核评价原则,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创新中心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连续两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予以摘牌。被取消创建资格和摘牌的市级创新中心,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