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经济新常态,全面推进产业革新,以更大力度培育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新优势,全方位统筹要素资源、破解企业发展难题、助推企业攀高式跨越发展,特制定我县攀高政策。

宁海县支持企业攀高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加快培育工业领军型企业。

(一)对规上总产值首次超过1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的“头雁”培育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差额奖励;对规上总产值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的“强雁”培育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的差额奖励;对规上总产值首次超过5亿元的“雏雁”培育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二)对“215”工程中列入“头雁”“强雁”“雏雁”培育名单的企业,分别按照15%、20%、25%设定规上总产值年度定比增长目标,达标企业每年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超出年度定比增长目标的,按一定比例递增,最高不超过奖励额度的130%。
    第二条

加快培育服务业领跑型企业。

(一)对年销售额(年营业收入)规模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企业,分行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对列入服务业领跑培育名单的企业,按行业实行分类培育,分别设定年销售额(年营业收入)增速目标,达标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加快培育建筑业骨干型企业。

对在省内形成的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积极培育上市企业梯队。

对在境内上市的企业,除股改等奖励外,再给予800万元奖励,其中实控人400万元;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分别给予上市主体和实际控制人各300万元奖励;对我县企业通过县外买壳等方式实现境内外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县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县外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迁至我县,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加大研发补助力度。

(一)规上企业年度研发费支出2000万元以上且前两个年度均实现正增长的,当年度研发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4%、5%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20万元的补助;年度研发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低于4%,但较上年度增加超过5000万元的,研发费每增加5000万元补助10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R&D经费支出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的研发总部,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对R&D经费支出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研发总部,分别按照20%、15%设定R&D经费年度定比增长目标,达标企业每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
    第六条

提升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招引力度。

(一)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产业投资项目(房地产业、类金融项目等除外),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其中设备及软件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符合我县标准地要求或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按项目实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分类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奖励。对全县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牵引性产业项目、发展潜力大的人才项目、县内平台孵化的优质项目及重要产业强链补链延链项目等,可经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二)对引进落户的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服务业企业、产业平台,年销售额(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且年实缴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或平台实现的年销售额(年营业收入)分行业给予最高不超过4%奖励。对全县服务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性作用以及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的企业,可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三)对新引进注册且在我县实体化办公的具有特级、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加强重大产业项目要素保障。

优化存量空间布局,对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的重大产业发展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扩大重点产业发展基金规模,以市场化方式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产业链重大项目,保障对重点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优化创新体系布局,构建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的现代化产业体系,重塑我县高质量发展新优势,特制定经济高质量发展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推进“365”千百亿级产业集群建设。打造“文化+健康”“光伏+储能”“模具+新能源汽配”3大主导产业,节能环保、关键器件、智能家电、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6大百亿级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智能制造服务、智能物流、“5G+”产业、通用航空等5个领域为重点的新兴产业。
    第一条

支持企业“上规升级”。

对年度首次上规企业奖励2万元;对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首次新上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
    第二条

支持小升规企业扩能提级。

新上规的工业企业,自上规当年起三年内实施并完成的增资扩产项目,其可补助设备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可补助设备投资总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条

支持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对于首次认定的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支持企业实施智改数转。

对列入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项目,按其设备投入的12%、软件及外购技术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企业开展的生产领域的数字化应用项目,投资额20万元以上的,按其软件及配套设备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第五条

支持数字产业化发展。

对实现年度首次上规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20%的规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给予软件业务收入2%、最高5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技术迭代改造。

对企业实施的提质增效、设备更新改造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其可补助设备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可补助设备投资总额的6%给予补助,对项目建设年度内列入县制造业“亩均效益”领跑者的企业补助额度增加2个百分点,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加强研发机构建设。

对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企业研发中心的,按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20%,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100万、20万、10万、2万元差额奖励。评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按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20%,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差额奖励。

第八条

推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差额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差额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10万元的差额奖励。

第九条

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

聚焦光伏储能、高端装备等县域主导特色产业,每年设立若干个县本级重点技术攻关项目,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补助。

第十条

鼓励申报科技奖励。

获得国家科技特等、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技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市科技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第一完成单位予以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减半奖励。自主研发项目取得成果登记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列入省奖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加大产学研合作力度。

加大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按实际支付费用(不含税)的30%(省科小、国科小按照40%)给予补助。产学研技术开发合作项目单个补助不超过20万元,检验检测、检索查新类项目单个补助不超过10万元,单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申领创新券额度不超过30万元。

 

服务业扶持政策聚焦产业转型升级和居民消费升级需要,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构建与现代化相适应的服务业新体系,推动现代服务业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动力,鼓励服务业集聚发展和上规模发展。

第一条

培育商贸业发展新动力。

鼓励发展首店经济,鼓励知名品牌开设宁海首店。对在宁海注册并于当年度开业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宁海地区首店,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二条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产业。

1、支持电子商务线下综合园区和基地建设。对经市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线下综合园区和基地(中心),正式挂牌后且整体入驻率达到70%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连续三年开办运营费奖励,首年奖励80万元,第二、三年复评通过后各奖励40万元。

2、加快电子商务企业主体培育。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三条

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对首次获得全国文化企业30强、全国文化企业30强提名等国家级荣誉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差额奖励。对首次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中心)和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等荣誉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提升旅游产业品质。

对新获评的国家5A级、4A级、3A 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不高于200万元、80万元、30万元差额补助;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不高于200万元、80万元差额补助;对新创建成功的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20万元差额补助。

第五条

促进文旅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创建文旅消费品牌,建设文旅消费集聚区,培育文化演艺品牌,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补助。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或承接节庆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重点文旅体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六条

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对引进举办国家、省、市级体育部门备案的赛事,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县级重点培育、市场化运行的精品赛事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培育期3年。

第七条

推进物流企业品牌化发展。

对新获得国家5A级、4A级、3A和2A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差额奖励。

第八条

支持航运企业突破性发展。

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对总运力达到2万载重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按当年度营业收入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道路运输企业做大做强。

首次列入交通部规上道路运输企业名录库给予20万元奖励。

 

农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主要支持“3+x”农业全产业链从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重点环节协同发展,拓展农业增值增效空间,推进农业向现代化转型升级。“3”是指以水产、水果、茶叶3条10亿级全产业链,“x”是指畜禽、蔬菜、西甜瓜、竹产业、香榧等其他主导特色产业。

第一条

农产品质量认证。

对新获得绿色食品或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示范企业)认证认定、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按有效证书及证书编号)给予最高不超过4万元补助(一个企业不超过3个产品)。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补助。

第二条

支持“一镇一品”共富示范区建设。

推动镇(乡)域范围内主导产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发展,提升种养基地、加工物流等设施装备水平,培育主导产业经营主体,促进主导产业转型升级、由大变强,单个示范区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扶持茶叶、香榧、水果、岔路黑猪、黄鸡、水产品等主导特色产业,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加大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器具、新材料等技术集成推广应用,建设一批规模化、良种化、设施化、标准化、精品化,示范带动效应强的示范基地,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一镇一品”共富示范区建设。推动镇(乡)域范围内主导产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发展,提升种养基地、加工物流等设施装备水平,培育主导产业经营主体,促进主导产业转型升级、由大变强,单个示范区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扶持茶叶、香榧、水果、岔路黑猪、黄鸡、水产品等主导特色产业,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加大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器具、新材料等技术集成推广应用,建设一批规模化、良种化、设施化、标准化、精品化,示范带动效应强的示范基地,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支持推进“农业双强”提升工程。

1、农业机械化。支持农业设施大棚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设施大棚给予一定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万元。支持农机服务体系建设,达到县级特色(主导)产业机械化示范标准的服务组织奖励最高不超过9万元。

2、农业科技攻关。根据项目的技术水平和投入情况,农业科技攻关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社会发展科技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科技特派员技术攻关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

第四条

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对首次评为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和15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要素保障政策聚焦加强能源、资金、人才、土地等要素供应,加大资源要素统筹调度、统一配置力度,激发资源要素活力,以高效要素保障为经济发展赋能。

第一条

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

大力引进海内外契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引领产业发展、促进产业水平提升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团队项目,对申报入选我县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计划的创业创新团队及入选市级以上引才计划的创业创新人才和团队,以“基金+奖补”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条

鼓励畅通融资支持。

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建立科技金融贷款补贴机制,对企业支付给合作保险(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用,给予实际支付费用且不超过担保总额0.3%的补贴。支持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鼓励县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每年安排担保风险补偿金不低于500万元。鼓励保险机构拓展城乡小额保证保险业务,对年度平均保险费率不超过1.8%的,按承保金额的0.5%内给予奖励;当年承保金额有较大增幅的,再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条

提升国企产业经营能力。

鼓励县属国有企业按照赛道划分开展相关产业培育,出台市场化的产业培育举措。

第四条

全力保障重大项目用能。

统筹经济增长、新增可再生能源抵扣以及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用能空间等因素,保障新上重大项目用能,确保重大产业项目用能“应保尽保”,支撑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加强企业用地保障。

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以资产收购形式并购重组涉及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准入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依法办理出让、转让手续。对不动产权证资料不全的被兼并重组企业、拟上市培育企业,符合产业导向目录、项目建设规划、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且无权属纠纷的,准予按有关规定补办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申领不动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