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doc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宁波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定不移深入实施“八八战略”,以高水平加快建设现代化美好活力“最名邑”、争创共同富裕和中国式现代化示范引领的县域样板为追求,以“问题、产业、发展、实用、争先”为导向,进一步夯实实体经济基础、锻造现代产业优势、做大做强企业主体,深入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经市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现代农业政策

(一)强化优质农产品供给。

1.高标准推进农业基地建设。对纳入水果、蔬菜绿色高效精品示范基地(园)培育名单的主体,根据培育阶段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补;新认定为宁波市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示范单位、国家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骨干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新建的工厂化水产养殖基地,给予实际投资额30%、最高15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推动农产品规模化种植。对连片30亩及以上高效笋竹两用示范基地,重修剪连片30亩及以上茶园,新发展连片种植面积10亩及以上水果、茶叶等名优新特品种基地,新发展连片种植面积10亩及以上林药林菌基地,以种植面积、种植农产品类别为依据分类分档给予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3.强化农产品品质认证。对新认证、续展认证的农业绿色食品,每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同一主体最高奖励10万元。对新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规范打印使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规范打印使用生产全过程追溯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主体,分别奖励0.3万元、0.1万元、0.5万元。(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二)加快发展生态低碳农业。

4.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对当年开展秸秆离田收集、粉碎利用、收储消纳、加工利用的各类主体,符合条件的分类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补。对新建秸秆加工利用企业或中心的,给予投资额3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5.推进农业绿色生态改造提升。对新认定的省级生态低碳农场,奖励5万元。新建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的养殖主体,按养殖面积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生物降解膜示范应用连片面积50亩及以上的主体,每年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三)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6.育强农业主体。对新评定为省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省级及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档给予最高14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给予最高8万元的奖励。对服务经营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和家庭农场协会,按服务内容分档给予最高5万元的补助。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技改项目,仅入选市本级项目的,给予投资额15%、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入选宁波市级项目的,在享受宁波政策的基础上,同时享受市本级项目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7.支持毛竹(笋)加工企业发展。本市毛竹(笋)经营主体收购本市毛竹(笋),按年收购量分档,以超额累进的方式,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本市毛竹(笋)精深加工企业享受农业技改项目政策时,若毛竹(笋)年收购量在5万吨(0.5万吨)及以上的,提高市本级技改补助力度,按实际投入额25%、最高300万元进行补助。新引进市外毛竹加工企业,引进起1年内毛竹收购量3万吨及以上、生产设备投入2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实际投入额30%、最高40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四)大力支持现代种业振兴发展。

8.推进杂交稻制种面积扩面增效。对制种面积50亩及以上的主体,每年每亩给予100元的补助;对提升制种基地生产条件的主体,给予投资额3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在本地建立籼粳交不育系亲本制种基地的种业企业,面积500亩及以上的,每年给予3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9.加快培育多样化品种。对审定、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农作物及林特新品种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审定为畜禽、水产新品种的,按宁波标准的5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奖补。对引进国家认定的水产品良种或自繁自育土著水产品种的苗种企业,当年苗种生产产值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按产值、辐射带动农户数量或养殖面积分档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及以上水产良种场或繁育示范基地的,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级及以上种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经认定的种质资源保种场(圃),每年分档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五)深入推进农旅融合发展。

10.加强农旅融合示范点建设。对新评定的宁波市级及以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乐>),分档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1.加强农旅融合式“共富工坊”建设。对新评定为省一星级及以上农旅融合式“共富工坊”的,分档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12.创新发展“农业非遗+”模式。对新评定为宁波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农业相关产业的经营主体,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六)加快推进农业“双强”。

13.推进科技强农。对列入余姚市级农社类科技创新项目的,给予投入额30%、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成功申报为宁波级及以上“农业科技园区”“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和“星创天地”的,在享受上级补助资金的同时,再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科技局)鼓励科技特派员、乡土专家和农技人员推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以及林特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试验和示范推广,单个余姚市级农业技术试验示范项目补助5万元;对具有突破产业发展瓶颈、能显著带动产业增效增收的余姚市级农业技术试验示范项目,补助10万元。对新聘和续聘的农业乡土专家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2万元、1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4.推进机械强农。对购置农机符合条件的,对引进新型农业机械并开展适应性试验的,对农机报废的,对新建标准农机库房的给予补贴。对参与省综合性农业“机器换人”高质量先行县创建并验收合格的省级农机服务中心和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每家奖励10万元。对新建并被认定为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农艺农机融合示范基地的,按宁波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对新建符合条件的连片避雨钢架大棚、标准连栋钢架大棚、玻璃温室,分别给予补助,单个主体最高100万元。(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七)加快推进农业数字化转型。

15.支持加大数字化投入。对当年新投入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数字化设施设备(应用场景)1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投入额30%、最高2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6.支持开展数字化创建。对新改造提升为宁波级及以上数字化种养基地的,分档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数字农业工厂(含数字农场、数字牧场、数字渔场)的,分类给予每家最高3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为省级“未来农场”(含未来农场、未来牧场、未来渔场)的,分类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的奖励;晋级为国家级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每家再奖励10万元。(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二、先进制造业政策

(一)支持扩大先进制造领域投资。

17.强化重点产业项目投资。对符合宁波“361”万千亿产业集群、重点细分行业导向目录,设备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重点产业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6%、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对设备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其他产业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4%、最高20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18.鼓励“350”企业项目投资。对“350”企业符合条件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给予项目贷款额1.5%、每年最高100万元、最长3年的贴息支持;给予企业项目建设2000万元的政府性担保贷款,示范企业担保贷款额度放宽至3000万元,担保期限与项目建设期保持一致。(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二)加强企业梯度培育。

19.推动企业“小升规”。对首次年度升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月度进规”的新成立企业,当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分档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升规后次年起三年内,任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10%及以上的,给予每年5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20.强化“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对列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以宁波奖励标准为限,根据企业实际享受宁波奖励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差奖励;获评次年起,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达到全市规上工业营业收入平均增速1.5倍及以上,且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给予5万元的奖励,每家最高奖励50万元。列入省级、宁波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列入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宁波市制造业单项冠军重点培育企业、潜力型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5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21.加快“大优强”企业培育。对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对次年起至2025年任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速是全市规上工业营业收入平均增速1.5倍及以上的,再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及以上的,按宁波奖励金额的30%分档给予奖励。对营业收入500亿元以上的企业,营业收入每增加100亿元,按宁波奖励金额的30%给予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500强”“世界500强”的企业,按宁波奖励金额的30%给予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22.加强“350”企业培育。对年产值5亿元及以上的“350”企业,上年度产值增速达到全市平均增速1.5倍及以上的给予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三)深化发展数字经济。

23.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对首次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并实现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当年营业收入增速10%及以上,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集成电路、智能光电、电子新材料等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企业,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进入省级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实现年度、月度升规纳统的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软件业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20%及以上的入库软件信息服务企业,给予软件业务收入2%、最高5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24.支持打造数字化标杆企业。对获评省级未来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5G全连接工厂称号的,分类给予实际投入额(设备、技术、软件)15%以内、最高600万元的补助;对获评宁波级称号的,分类给予实际投入额12%以内、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对获评省级、宁波级数字工厂标杆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25.加快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推进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县建设,鼓励以重点细分行业、解决方案等维度培育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对年度完成50家及以上企业数字化诊断、20家及以上企业数字化改造,并搭建运行行业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分档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软性投入(技术及软件相关投入)30万元及以上的数字化改造项目,分档给予软性投入50%以内、最高4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26.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鼓励企业在工业互联网、工业大数据、云计算、工控安全、产业大脑等领域打造省级及以上的优秀解决方案、示范案例和能力组件,对列入省级及以上重点培育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省级及以上大数据示范企业、数据成熟度评估(DCMM)二级以上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省级及以上“云上制造企业”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工控安全防护体系贯标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入围省产业大脑能力中心的能力组件(组件样板房)开发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四)强化“腾笼换鸟”支持。

27.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推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28.加强“腾笼换鸟”资金支持。在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前提下,落实“腾笼换鸟”专项经费,重点用于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完善等。(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五)推进企业绿色低碳发展。

29.鼓励企业绿色升级。对符合条件的宁波三星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省能效(水效)领跑者、绿色制造全项认证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行业规范(准入)公告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获评宁波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年度节水改造项目、落后产能淘汰项目,分别按节水量、腾出用能空间给予最高3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30.推进节能降碳。对年度节能改造项目,按节能量给予每个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示范的能源综合利用项目,给予每个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按要求开展节能诊断、能效评估、能源审计的企业,给予每次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装机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光伏项目,并网验收后给予0.3元/瓦、单个最高15万元的补助。对列入示范的工业企业用户侧储能项目,按功率、年利用小时数,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发改局)

31.支持加大环保设施投入。对列入污染源环保在线监控等设施建设计划任务的企业,当年完成建设并通过审核的,给予单个在线监控设备有效投资额50%以内、最高4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减排计划的企业,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给予当年单个新建减排设备(不包括主体构筑物和以生产为主的设备)有效投资额40%以内、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已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含自主验收)的企业,为进一步提升废水、废气等工业污染物治理能力而投入环保治理新设备,当年度完成建设并通过审核的,给予单个环保治理新设备(不包括土建构筑物和以生产为主的设备)有效投资额10%以内、最高10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

(六)加快小微园区建设。

32.推动提档升级。对当年获评三星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园的,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评省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33.强化绩效评价。对年度绩效评价A档的省级小微园区运营主体,给予2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七)聚力发展公共服务平台。

34.支持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对列入宁波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名单的运营单位,投资建设符合条件的,给予投资额20%、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获评宁波市级示范平台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八)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和管理创新。

35.支持“首台套、首批次”推广应用。对本市企业自主研发生产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和首批次应用新材料产品的,给予首台(套)、首批次产品首年度销售额15%、最高10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36.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对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金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获得“IF”和“红点”其他奖项、IDEA奖、G-MARK奖,每项奖励5万元。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项目分档给予最高3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37.打造服务型平台。对当年获评宁波市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企业(项目、平台),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38.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对企业实施的管理咨询项目,给予单家企业实际发生额30%、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获评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创新提升标杆企业的,分档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九)支持重点建筑业企业。

39.支持提升资质等级。对新获得特级资质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一级总承包资质、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住建局)

40.鼓励创优创杯。对获得“鲁班奖”“钱江杯”“甬江杯”房建市政类优质工程的主承建施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建专业施工企业,奖励金额减半并按企业数平分;交通、水利优质工程参照上述奖励执行。(牵头实施单位:市住建局)

41.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申报年度内,企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服务企业,按营收增速给予奖励;企业在宁波市外、浙江省内的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营收规模给予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住建局)

三、现代服务业政策

(一)大力推动服务业企业升规上限。

42.支持服务业企业升规上限。对首次“小升规”的服务业企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奖励2万元(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文化企业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奖励5万元。(牵头实施单位:市发改局、市委宣传部<文化企业>)对月度升规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升规当年纳统销售额超过限上标准部分0.15%、0.5%、1%、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新增绩效。(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体育局<住宿企业>)对纳入市级培育库且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达到规(限)上标准75%及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

(二)支持规上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

43.支持批发企业发展壮大。批发企业纳统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根据纳统销售额分档给予最高7万元的奖励;纳统销售额及其年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超过上年纳统销售额部分0.1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新增绩效。(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44.支持零售企业发展壮大。零售企业纳统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根据纳统销售额分档给予最高7万元的奖励;纳统销售额及其年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超过上年纳统销售额部分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新增绩效。(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45.支持住宿企业发展壮大。住宿企业纳统营业额及其年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超过上年纳统营业额部分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新增绩效。(牵头实施单位: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46.支持餐饮企业发展壮大。餐饮企业纳统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根据纳统销售额分档给予最高7万元的奖励;纳统销售额及其年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超过上年纳统营业额部分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新增绩效。(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47.支持电商批零企业发展壮大。电商批发和零售企业纳统销售额及其年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超过上年纳统销售额部分0.7%的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新增绩效。(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48.支持涉旅企业发展壮大。A级旅游景区(点)、等级民宿、叶级客栈、涉旅酒店(饭店)、市内旅行社当年营业收入及其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分类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我市旅行社首次由国内社提升为出境社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49.支持体育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规(限)上体育服务业企业纳统营业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且年增长15%及以上的,给予纳统营业额1%、最高2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50.支持涉塑企业发展壮大。塑料城涉塑企业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且注册满2周年及以上的,按销售额分档给予最高2.5万元的奖励,并以前2年销售额平均值为基数,再给予超基数增长部分0.1%以内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中国塑料城管理中心)

51.支持其他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规上其他服务业企业(不含金融、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当年纳统营业额增速15%及以上的,分档给予超过上年纳统营业额部分2%以内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发改局)

(三)着力吸引高端优质企业落户。

52.吸引高端商务服务业企业落户。法律、会计、税务、资产评估、管理服务、咨询服务等高端商务服务业企业,新设立的当年营收3000万元及以上,分档给予营收2.5%以内的奖励,当年上规但未达到上述营收要求的,减半奖励;次年营收增速在20%及以上的,在享受上年同等奖励基础上,再分档给予超过上年营收部分2.8%以内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发改局)

53.吸引科技服务业企业落户。监理咨询、勘察设计、工程检测、技术研究、工业与专业设计、技术推广、知识产权、科技中介等科技服务业企业,新设立的当年营收3000万元及以上,分档给予营收2.5%以内的奖励,当年上规但未达到上述营收要求的,减半奖励;次年营收增速在20%及以上的,在享受上年同等奖励基础上,再分档给予超过上年营收部分2.8%以内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发改局)

54.吸引人力资源企业落户。人力资源企业新设立的当年营收(不包括劳务派遣)5000万元及以上,分档给予营收2.2%以内的奖励,当年上规但未达到上述营收要求的,减半奖励;次年营收增速在20%及以上的,在享受上年同等奖励基础上,再分档给予超过上年营收部分2.4%以内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发改局)

55.吸引现代物流企业落户。现代物流企业新设立当年的营收5000万元及以上,分档给予营收1.5%以内的奖励,当年上规但未达到上述营收要求的,减半奖励;次年营收增速在20%及以上的,在享受上年同等奖励基础上,再分档给予超过上年营收部分1.8%以内的奖励。新设立的规上公路货运企业,给予每500万吨公里周转量最高1万元的奖励;次年给予每增加10%货运周转量最高2万元的奖励。海运企业(含内河)新落户当年按开业运力分档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发改局)

56.吸引总部企业落户。对在我市新设或从市外迁入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企业总部或地市级机构,给予实收资本5%、最高500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备案的专业招商机构或园区运营商,每新引入(注册)1家企业当年或次年上规的,奖励1万元。(牵头实施单位:市发改局)

57.吸引数字文化企业落户。对新注册在我市的数字文化企业,当年升规纳统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

58.吸引涉塑批发企业落户。对塑料城当年新引进并新增入库的涉塑批发企业(国内贸易),按销售额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上述企业第二、第三年销售额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按销售额分档给予每增长5%最高2万元、单家最高50万元的奖励。原已入库企业达到上述销售额及销售增速标准的,可按就高原则享受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中国塑料城管理中心)

59.吸引其他服务业企业落户。其他服务业企业(不含第52条至第55条政策中涉及的行业以及金融、批发、零售、餐饮、住宿、数字文化)新设立的当年营收达到规上标准的,分档给予营收1%以内的奖励;次年企业营收增速在15%及以上的,在享受上年同等奖励基础上,再分档给予超过上年营收部分1.2%以内的奖励;新设立的其他服务业企业上规起3年内按本条款执行。(牵头实施单位:市发改局)

60.集聚发展楼宇经济。商务楼宇经综合评价后每年给予单个申报主体最高200万元的奖励,享受上级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发改局)

61.加大购房租房支持力度。新设立的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包括金融企业总部或地市级机构),上规后三年内经营正常的,根据余姚市域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分档给予实际购房价格6%以内、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余姚市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且设立当年或次年上规的上规后连续三年给予实际年租金20%总额最高10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发改局)

(四)做大做强做优文化产业。

6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产业。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建设,通过认定的,给予新建项目实际投入费用3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扩建项目实际投入费用3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

63.支持文化产业园区(街区)提档提质。成功创建为宁波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的,给予上级奖励资金25%的配套。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已入驻企业转型为数字文化、新业态企业或引入数字文化、新业态企业,企业数量或销售(营业)收入达到申报要求的,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在引入头部文化企业、总部文化企业,以及工业设计、短视频制作企业上符合条件的,分类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招引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入驻园区(街区)文化企业,给予最高30元/平方米·月、每家每年最高30万元的3年租金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

64.支持文化企业参与高质量发展评选。获得省级及以上重要文化产业奖项,以及被省级及以上宣传、文旅、广电和商务等主管部门(不含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授予文化产业方面荣誉称号的文化企业,分档给予每个奖项最高15万元、每家每年最高3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

65.强化文化产业项目扶持。每年确定文化产业重点扶持项目不超过5个,给予每个项目设施设备投资总额10%、最高30万元的扶持资金(其中对重大文化创意活动项目,给予承办企业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具有良好市场效益的非遗民俗、工艺美术、书画等特色文化企业投资用于产业升级,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投资额10%、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在我市新开设实体书店的运营企业,申报年度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的,给予设计、装修总投入30%、最高1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

66.推动影视产业发展。对影视企业符合条件的原创影视作品,按类别、时长、播放平台级别等分档给予每年最高80万元的播出奖励。对在我市投资新建(改建)五厅及以上电影院,且申报年度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落地奖励;对年度票房收入增速前三名的电影院,分档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

(五)促进旅游产业提质增效。

67.支持涉旅企业提档升级。对新评为国家三星级及以上饭店的,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省金鼎(金桂、金树叶)、省银鼎(银桂、银树叶)级酒店(饭店)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每家酒店(饭店)年度奖励最高50万元。对新命名为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的,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银宿及以上民宿的,分档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新评为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省休闲露营地的,分别奖励10万元;新评为省非遗旅游景区、省传统工艺工作站、省非遗主题酒店(文化主题非遗民宿)、省非遗工坊(体验点)、省非遗主题游线的,分类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打造美食名品,对通过省“百县千碗”创建评定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68.支持扩大旅游消费。对市内外旅游企业组织市外游客来姚旅游,且当年消费总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分类给予消费总额10%以内、单家企业最高30万元的奖励。由市内A级旅游景区(点)、或者旅行社、涉旅企业发起,在市外开通“余姚旅游直通车”,且符合条件的,给予每条专线5万元的扶持资金。(牵头实施单位: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69.加强旅游商品开发销售。市内企业原创旅游商品,在政府部门组织的大赛上或旅游商品博览会上获奖的,省级奖项分档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国家级奖项给予省级标准2倍的奖励。对余姚市内文旅特色商品购物场所,自营业起满一年且销售额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销售额2%、最高10万元的奖励(政府采购销售额不纳入统计)。(牵头实施单位: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70.引进重大旅游项目。对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交通运输工具等投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开工旅游项目,经市文广旅游体育局备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实际投资额1%、最高10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71.鼓励办好高质量旅游节事活动。对政府部门主办的旅游节事活动,分档给予承办企业投入额40%以内、单个活动最高10万元、每家每年最高2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72.支持四明山旅游融合发展。在四明山区域78个行政村范围内,对行政村通过第三方运营公司独立经营乡村旅游,且年营业收入及其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分档给予运营公司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创办从事文旅产业小微企业且经营满1年以上的大学生,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符合四明山旅游发展规划且实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10%、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创办从事文旅产业且经营项目符合四明山旅游发展规划的小微企业,给予经营性贷款贴息支持。(牵头实施单位:市四明山旅游度假区管理中心)

(六)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73.支持体育项目建设。对新建或利用闲置设施改建的体育经营场馆场所,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且项目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投资额12%、最高30万元的补助。经营山地户外、水上、冰雪、航空、汽车摩托车运动等项目,投入额不低于150万元的,给予企业实际投资额10%、最高3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74.打造体育精品。对获评中国体育旅游精品景区、线路、赛事的,给予企业50万元的奖励;入选省级及以上体育名品培育名单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其他同等级别创建成功的,经上级部门认定,国家级和省级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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