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象山县加快推进新一轮制造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数字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及重大部署,根据《宁波市打造全球智造创新之都行动纲要(2022-2026年)》(甬党办〔2022〕69号)、《宁波市超常规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行动纲要(2022-2026年)》(甬经信〔2022〕号)等文件精神,围绕“才能兼备、余生有幸”八条目标产业链,大力支持海洋经济高标准、数字经济超常规、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若干意见。
一、聚焦海洋经济,推进集群竞争力提档
1.打造海洋经济特色产业链。紧抓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和宁波全球智造创新之都、国家级宁波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主体区建设机遇,重点围绕海洋经济制造业板块,培育发展海洋新材料、海洋新能源、高技术船舶建造和海洋交通运输产业、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生物食品加工与制药、海洋信息六大产业赛道,县财政计划每年安排2.5亿元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县域标志性产业链群。对县域标志性产业链稳链、补链、强链、延链等重大项目,对成功列入省“415X”产业集群及市“361”万千亿级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的产业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重点给予土地、金融等资源要素支持。
2.高标准创建产业平台。对特色产业园、战略产业园、工业社区和现状工业集聚点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腾换相关项目,县级财政分别按上一年度实际投入的5%和3%给予补助;对通过市级验收的项目,在享受市级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市级补助额度50%的奖励;单个园区(集聚点)年度内补助最高1000万元。开展海洋产业园区认定,海洋产业园区用海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论证、统一环评、统一海域使用权、统一用海排污权。
3.支持小微园区提质升级。对被评定为国家级小微双创示范基地和省五星、四星级小微企业园的,享受市级政策奖励。对被评定为市(县)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县财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被新评定为省级小微企业园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年度绩效评定为优秀、良好的县财政分别给予奖励20万、10万。对通过市级认定的制造业特色产业园,县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对海洋经济类制造业特色产业园,给予10万元的上浮奖励。对小微企业园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等工作,经认定,按照第三方评估公司实际评估费用给予50%、最高10万元补助。
4.强化用海用地保障。落实“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用于符合海洋经济产业导向、促进有效投资的制造业项目。对小微企业园用地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5%予以应保尽保,每年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35%。对符合导向目录的项目用地,实行差别化供地优惠价格机制,具体按照《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格的意见》(象政发〔2022〕22号)文件执行。划定特定海域用于产品海试,支持建设海洋综合试验场。
二、扩大有效投资,推进产业成长力提速
5.鼓励引进和实施重大投资项目。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百强、央企和行业领军企业(项目),本地企业实施海洋经济制造类且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增资扩产项目和总部经济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对列入县“123”百亿级产业集群年度计划的示范制造业项目,县财政按其设备投入给予12%、最高800万元补助。对成功列入市级产业投资项目的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3%的补助。
6.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对建设期限在2年内,新增“机器换人”设备投资在80万元以上(规下或纺织服装企业在50万元以上)的“机器换人”项目,“机器换人”设备投入按照12%给予补助,其他设备投入按照4%给予补助,合计最高800万元;新增设备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传统制造业(纺织服饰)项目,“重点扶持设备”投入按照8%给予补助,其他设备投入按照4%给予补助,合计最高200万元;新增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新材料、海洋新能源、海洋生物)项目,按设备投入给予8%、最高300万元补助;新增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军民融合项目,按设备投入给予8%、最高300万元补助;新增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规下或纺织服装企业在100万元以上)的普通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入给予4%、最高200万元补助。国家级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施上述技术改造项目补助额度分别同比上浮5个、3个百分点。
7.设立县级海洋产业引导基金。依托现有创投母基金,组建海洋产业发展基金及重点产业子基金,发挥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海洋经济发展。
三、锚定数字经济,推进转型驱动力提效
8.推动数字经济企业上规模。对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工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从制造业剥离的软件企业,三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9.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制造。对列入市级及以上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5G全连接工厂等建设项目,按其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15%、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助,实施上述县级项目,最高给予800万元补助。重点(细分)行业企业实施数字化车间项目,列入县级标杆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首次列入国家、省级、市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0.鼓励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对应用5G、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工控安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企业,列入计划且软件投入达到20万元以上的,按其软件投入额给予不超过30%、硬件投入额给予不超过10%、最高50万元补助。
11.支持重点(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对列入年度细分(重点)行业集中开展数字化改造的中小企业以不超过实际投资额(含软件投入、配套硬件)的50%,最高50万元的补助;被评为标杆企业给予70%补助,最高50万元。
12.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推进产业大脑建设,对产业大脑及相关工业互联网平台升级、运营的场地租赁费、软硬件投入,给予不超过5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市级以上产业大脑,企业购买该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的,按其购买服务及配套硬件改造所产生费用,给予不超过50%、最高20万元补助。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工业互联网推广示范试点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领域优秀创新技术应用场景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3.支持企业创新应用示范。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试点示范的工业软件、工业APP、5G、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创新技术应用场景和推广示范试点项目,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上云给予一定补助,对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享受市级补助,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4.鼓励融合发展资质评定。对新列入宁波市级软件首版次目录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数据管理成熟度评估认证2级及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示范企业(项目)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通过工控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15.加大数字经济要素支撑。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数字经济特色产业园专项资金,支持开展软件、数字文化、数字制造等各领域数字经济园区创建,对符合要求、集聚度高、辐射带动作用强的数字经济示范园区给予奖励,具体细则另行制定。对获得相关职称考试的数字经济人才,参加数字经济展会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四、强化创新引领,推进产业内生力提质
16.鼓励产业创新及服务平台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省、市级创新中心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成功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享受市级政策奖励,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首个评价年达到评分要求的再给予累计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注册在象山的服务制造业的各类检验检测平台或者分中心,首次通过认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每年度服务制造企业检验检测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收入给予5%、最高50万元补助。对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窗口),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17.鼓励企业开展产品创新。对省级认定公布为国际、国内高端装备首台(套)产品,在享受市级奖励基础上,县级财政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省、市认定公布为省内高端装备首台(套)产品,县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制造精品”的,每项给予2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在享受市级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企业投保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保险的,在享受市级奖励基础上,县财政给予实际投保年度保费10%的保险补贴。
18.鼓励企业管理创新。组织实施管理创新咨询项目且管理咨询费用支出在1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发生咨询费用给予30%、最高50万元补助,其中对市级以上单项冠军培育、隐形冠军和专精特新企业实施管理咨询项目,按照实际发生咨询费用给予35%、最高60万元补助。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规上企业管理创新提升星级评价全覆盖工作,对被评为省级、市级管理创新标杆企业、市管理创新提升星级评价五星级以上企业的,在享受市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元奖励。
19.支持两业融合创新。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两业融合试点的,享受市级政策奖励。按程序通过试点建设期末评价的,按照市级政策分别再予以最高15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0.支持企业创建品牌。对新增“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企业、自我声明企业,每个产品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度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创新奖)和市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组织),享受市级政策奖励;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承担市级以上质量提升项目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全面导入卓越绩效管理并通过市级验收的,按照《宁波市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减半补助。对首次获得市星级品牌指导站的,在享受市级奖励基础上,按照《宁波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县财政给予减半补助。
21.支持企业制订标准。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和“浙江制造”标准发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和8万元奖励,主持修订和参与制定的减半奖励。对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主持制定的标准项目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
22.支持企业强化专利运用。对获得国内外(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首次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首次认定为省市县专利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除外)及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按新一轮象山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文件(由县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规定执行。对首次获得省级、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的,在享受市级奖励基础上,按照《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县财政给予减半补助。
五、坚持企业培育,推进主体原动力提级
23.支持创建制造业标杆企业。对新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享受市级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市级单项冠军重点培育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市级单项冠军潜力培育企业、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在享受市级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的,在享受市级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500强”的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市级“大优强”企业(总部型企业),给予“一厂一策”支持。
24.加强企业梯队培育。县财政每年安排3500万元规模培育专项资金,其中500万元作为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小微企业成长、政策宣传、交流学习、运行监测、安全生产、购买服务等经费补助奖励。对县“330”企业落实财政贡献奖励、融资担保支持、要素保障等政策,具体细则另行制定。对首次上规模(年度小升规企业)的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对月度进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本县工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企业(独立核算且非贸易类开票),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5.强化企业多层次人才保障。加强对企业家组织队伍的财政支持力度,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培训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支持列入培训计划的工业管理干部队伍、创新型企业家、企业创新团队骨干的培训。县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产教融合专项资金,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与县内职业院校、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共建产教合作联盟,开展产业急需人才定制化培养。对职业学校制造业类专业开展产教融合创新项目,新增设备技术(软性)投资在50万元以上,按其软性投入的30%及支撑硬件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认定为制造业(含信息化)现代学徒制的试点班级,每班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县企业家俱乐部和新生代等企业家团体、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课题调研、培训提升等活动,以及支持“创客中国”象山赛区活动。对引进符合县重点行业紧缺人才目录的人才或团队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猎头公司、社会组织等中介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6.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产业协作、市场拓展等工作,对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境内重要展会给予展会费全额补助;对企业自行参加当年度县重点支持的境内专业展会(商务局展会目录项目补助除外),按展位费的50%予以补助(不含特装等搭建费)。对企业利用互联网销售渠道进行国内销售、跨境销售,且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年网上销售总额5%、最高50万元补助。对企业自行开展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自有品牌建设,且品牌产品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年销售额10%、最高100万元补助,补助企业需列入“浙里智造供全球”活动年度试点企业目录。
六、实施腾笼换鸟,推进绿色转型力提优
27.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对列入市“腾笼换鸟”(“低散乱”行业)整治提升计划的镇乡(街道)及部门实施的项目,整治提升后年新腾出用能空间3000吨标准煤(等价值,下同)以上,按300元/吨标准煤下拨至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按整治提升方案标准奖励相关企业。对腾出用能空间100吨标煤以上企业落后设备淘汰(含生产线整体关停)项目,按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8.加强低效工业区块改造提升。对区块布局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占地面积在20亩以上或改建后建筑面积达2万平米以上,且基建厂房改造计划总投资额(剔除土地取得成本)500万以上的低效工业区块,通过验收后给予项目总投资(剔除所有土地取得成本)2%、最高100万元补助。对通过市级验收的项目,在享受市级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市级奖励额度50%的配套奖励。
29.深入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深化评价结果应用,建立企业综合评价数据库,根据A、B、C、D评价结果,依法依规执行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推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对被评定为年度亩均(综合)效益优秀企业的,县财政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降低A、B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成本,分别按照企业评价年度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30%予以补助。被新评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10万元奖励。
30.鼓励绿色经济发展。对列入市县年度计划、建设期限2年内,设备投资额200万以上且投资额完成70%以上的工业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经认定,按项目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10%、最高60万元补助。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级验收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列入节水型企业创建计划,经验收被评为省级节水型标杆企业、省级节水型企业、市级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等示范称号及绿色设计产品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县级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等示范称号及绿色设计产品的,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列入市级“零碳工厂”示范名单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附则:
1.人才政策按照《关于高质量建设新时代人才强县的实施意见》(县委发〔2022〕5号)文件执行。金融政策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象山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象政发〔2021〕38号)文件执行。科技政策由县科技局另行制定并按规定执行。
2.本《意见》与县内其他现行有效的工业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或者同一项目获得多项补助(奖励)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当年度有追究重大环保、安全生产事故等涉罪行为的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不得享受各类优惠政策。
3.本《意见》中涉及的县政府质量奖等奖项名称,如出现变化,以各牵头单位实施细则为准。
4.同时符合市、县级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市级。
5.开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经信局、县科技局等单位,每年对上年度资金使用、获得成效开展重点评价。
6.县委、县政府《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21〕16号)同时废止。
7.本《意见》中,地方财政贡献指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县财政贡献。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乡(街道)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办法等方面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县经信局会同有关责任部门制订。
8.本意见由中共象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承担,并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