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海区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镇政发〔2023〕34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已经区政府 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 

 

镇海区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政策意见 

 

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引导产业数 字化转型,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 《推进“122”千百亿产业集群发展的行动方案》(镇区委办〔2019〕140 号)、《镇海区数字经济提质扩量行动计划(2022-2025)》(镇政办〔2022〕35 号)、《镇海区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 工程”行动方案》(镇经信〔2023〕71 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 

1.大力推动智能制造。对列入宁波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按项目投入给予15%、最高 800 万元奖励。 对列入镇海区数字化车间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按项目投入给予 12%、最高 500 万元奖励。对已纳统的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实施上述项目的,奖励标准上浮 20%,封顶不变。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级、市级产业数字化项目。对获评市级“未来工厂”、省级“未来工厂”试点、省级“未来工厂” 的,给予 1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累进补差奖励。对列入市级智能制造标杆计划、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计划,获评省级5G全连接工厂、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国家级 5G全连接工厂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50 万元、50 万元 奖励。

2.支持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和布局要求,生产设备(技术、软件)投资 2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给予不超过 6%、最高 200 万元奖励。 

对列入高技术、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设备(技术、软件)投资 2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8%、最高 300 万元奖励。 

单家企业同一年度最多可申报本条款项目 2 个。 

3.加快推动企业数字化改造“三个全覆盖”。推动规上企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对实施两化融合项目的,按项目投入给予 20%-30%、最高 100 万元奖励。推动重点细分行业(产业)数字 化改造全覆盖,开展智能制造诊断,对实施重点细分行业(产业) 数字化改造项目的,按项目投入给予 30%-50%、最高 100 万元奖 励。推动企业上云上平台全覆盖,对纳入市级“云上企业”培育 库的,给予 5 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服务商辅导企业上云上平台的,给予服务商 1000 元/家、最高 10 万元奖励。 

4.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跨越发展。对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分别给予 10 万、30 万元、50 万元累进补差奖励。对获评市级企业大脑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列入市级优秀工业APP的,给予 5 万元奖励。 

5.提高企业数据管理能力。对首次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 评估(DCMM)二级、三级、四级评估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 20万元、30 万元、40 万元累进补差奖励。对首次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AA级、AAA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累进补差奖励。 

6.加强企业信息安全建设。支持企业开展工控安全诊断提升, 鼓励经认定的工控安全服务商对企业开展工控安全诊断、咨询、评测。对企业实施工控安全提升类数字化改造项目的,优先列入当年两化融合项目计划或重点细分行业(产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计划。 

7.支持产业融合发展。对通过经信部门初审上报,并获评国家、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信息消费、新一代信息技术类(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典型产品、应用和服务案例等) 等项目的,以及 5G、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物联网、数字孪生、元宇宙、机器人等新技术应用场景试点示范的,分别给予市级 10 万元、省级 20 万元、国家级 50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 享受本条政策不超过 2 个项目。 

二、推动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提质发展 

8.做大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对新纳统的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9.培育数字经济骨干企业。对首次进入全省电子信息百家重点企业、全国电子信息百强名单的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10.鼓励打造数字工厂标杆企业。对获评市级数字工厂标杆、省级数字工厂培育、省级数字工厂标杆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 20 万元、50 万元累进补差奖励。 

11.鼓励核心制造业企业提质跃升。实施数字经济“双倍增”工程,对每季度产值同比增速平均超过 20%的重点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给予企业核心团队 10 万元奖励,每再增加 5 个百分 点,再给予 5 万元奖励,最高 30 万元。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 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 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 奖励。 

12.大力培育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商。对首次获评市级优秀智能制造服务机构、省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商或省级 5G全连接工厂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奖励。 

13.大力营造数字经济发展氛围。根据经营状况、经济贡献、评优评先、工作配合等情况,每年推荐镇海区数字经济领域先进团体(集体、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三、加快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 

14.加快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对列入市级创新中心创建名单的,给予市级奖励 50%的配套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创新中心创建名单的,给予一定综合支持政策。 

15.支持自主创新优质产品推广应用对当年列入宁波市工业新产品试产计划、且通过鉴定的,给予 5 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 10 万元;对认定为省内首台(套)装备、“浙江制造精品”和市认定但省未公布的首台(套)装备的,分别给予 50 万 元、2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内首版次软件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四、鼓励重点培育企业发展 

16.大力培育优质企业。积极培育大中小融通发展的企业梯队。对被认定为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潜力型培育企业、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重点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10 万元、40 万元奖励。 

17.鼓励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的非石油化工类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 团队 5 万元、8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0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40 亿元的石油化工类企业, 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 5 万元、8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奖励。 鼓励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上一年度首次纳入规上企业库的(包 括“小升规”、“月进规”企业),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对规下样 本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平均增速且正增长,根据市级权重高低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五、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18.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对纳入战新企业名录且当年度战新产值占比超过90%的亿元规上工业企业,产值增长 20%以上且为近 5 年最高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 

19.搭建高能级战新平台。对获评为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0 万元奖励。 

20.支持开展两业融合试点创新。对获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两业融合试点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六、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21.鼓励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对服务平台为企业开展政策咨询、数据采集、信息化普及、先进制造模式推广等精准服务的,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扶持。对首次评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 

22.引导企业导入先进管理模式。推进企业质量管理梯队培育,对开展质量管理提升咨询的企业,经认定为合格、良好、优秀的,按咨询服务费分别给予20%-40%奖励,每家企业当年度累计奖励金额最高 30 万元。被评为宁波市管理创新提升标杆企业、 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和 20 万元。实 施企业家和中高层管理干部(含技术骨干)素质提升工程,分层分类开展培训,提升经营管理人员综合能力。 

23.鼓励企业拓市场。对企业参加当年政府指令性展会的,最高给予展位费全额奖励,单家企业最高 5 万元;给予展位特装费 50%、最高 20 万元奖励。 

24.鼓励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协同。支持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公布名单为准)采购注册行政区制造业企业产品,对采购 3 家(含)以上非化工企业产品、且年内采购金额合计达到 500 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采购金额的1%给予采购方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 30 万元。采购方与被采购方不能为关联企业。 

七、实施品牌标准战略 

25.推动企业创牌创优。对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自我申明、品牌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 10 万元、20 万元奖励;非制造业企业通过“品字标”认证或自我申明的给予每家 8 万元奖励; 对新获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每家 8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单位,给予 10 万元奖励。 

26.推进技术标准建设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对主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最高 10 万元、5 万元奖励(修订项目减半奖励。属于专利转化的,增加40%奖励)。主 持的标准化项目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不高于 20 万元、 15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获“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 后又获省级或国家级的,给予补差奖励。新认定为“浙江标准”的,每项标准给予不高于 5 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额度 不超过 50 万元。 

27.推行卓越绩效模式。对新获得国家级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市级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质量创新奖减半奖励;对新获得区政府质量奖及入围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5 万元奖励。 

八、实施全域产业治理 

28.推进“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落实省、市要求,每年按不低于区土地出让金收入的 0.5%计提“腾笼换鸟”专项经费,按项目法支持国有公司建设小微企业园、镇(街道、园区) 利用自筹资金实施腾笼换鸟重大项目。按因素法支持镇(街道、 园区)推进工业用地盘活、园区提升、区块改造、企业(行业) 整治、绿色制造、淘汰落后等工作,鼓励工业用地(企业)再开发、小微企业园(特色产业园)建设。 

29.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对获评区级、市级、省级“亩均论英雄”行业领跑者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 10 万元、 15 万元、20 万元奖励。 

30.推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对新获评一至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 元累进补差奖励;首次获评市级、省级制造业产业示范基地(园 区)、特色产业示范园、数字化园区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40 万元奖励。 

九、实施绿色制造工程 

31.鼓励绿色制造示范。对首次获评市级、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30 万元累进补差奖励。

32.鼓励工业节水。对首次获评市级、省级及以上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累进补差奖励。 

33.鼓励开展清洁生产。对企业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并列入年度计划的,通过验收后,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 

34.鼓励实施绿色化改造。对企业经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的减碳、减排、节水、资源循环再生利用等绿色化改造项目,设备(技 术)投资额 5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8%、最高 20 万元奖励。 

十、支持军民融合发展 

35.深入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 

十一、附则 

36.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依据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市级和区级各项奖励扶持政策,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区级各项同类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具体按资金管理办法 执行。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等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37.对本政策规定的奖励资金仅规定幅度范围,未规定明确标准的,由职能部门会同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奖励标准。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38.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条款需符合企业综合评价、研发投入及企业综合贡献有关要求,具体按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39.区发改局负责第 18、19、20、35 条政策落实,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第 22 条部分政策以及第 25、26、27 条政策落实,其余政策由区经信局负责落实。区财政局负责政策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 

40.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恶意欠薪等重大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根据《镇海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管理规定》执行。对弄虚作假、多头申报、 骗取资金的企业,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41.本政策意见自 2023 年 11 月 12 日起施行,施行日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有效期截止后涉及部分政策奖励需延期兑付的, 执行至兑付结束。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符合本政策意见的均可享受。现有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镇海区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镇政发〔2023〕 34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