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抢抓浙江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宁波创建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的机遇,全力推进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建设,努力打造智能经济先行示范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攻重点产业,着力打造高能级产业体系

1.聚焦产业能级提升。全力推进“35”千百亿级产业集群建设,制定“35”千百亿级产业发展规划,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企业、平台、产品等,给予重点支持。对获得银行中长期贷款的产业投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具体办法按照宁波相关规定执行。

二、主攻重点企业,着力推进企业做大做强

2.培育发展优质企业。修改完善“350”企业培育计划,通过担保贷款、项目融资贴息等途径,给予“350”培育企业专项资金支持,并在土地、用能、人才等方面重点支持。对年产值4亿元及以上的“350”培育企业,且当年度产值增速比全市平均增速高30%及以上的,给予新增地方贡献部分50%的奖励。对当年获评或复核通过宁波“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省“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宁波专精特新中小培育企业和宁波“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上榜“浙江制造精品”名单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百亿级企业跨越式发展,对创新能力强且符合“35”产业导向的,经市政府同意,给予“一企一策”综合扶持政策。

3.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按照“上市一批、培育一批、储备一批”的要求,加大对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具体实施办法按照《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凤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余政办发〔2018〕14号)文件执行。

4.实施专利品牌标准战略。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当年专利授权量达到40件(含)且发明专利达到4件(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专利、技术秘密维权且经法院判决确定企业维权成功的,按诉讼费和律师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项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绿色产品认证、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省专利示范企业)、宁波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80万元、10万元、10万、10万元、3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称号且达到产业化效果的,奖励30万元。对主持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团体(联盟)标准的单位和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80万元、30万元、15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对参与制订国际、国家标准的单位,且在参与单位中排名前3名的,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在全市企业中新评选1—5家市长质量奖企业,对获奖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

5.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完善绿色产品采购支持政策,大力支持发展绿色材料、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产业链。对上年度获得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宁波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称号的企业,按照10万元/个的标准进行补助。绿色制造相关所需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评估费用可从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出具“腾出用能空间审核报告”“节水量审核报告”等的第三方机构,给予每一项目3000元补助。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节能工作推进,对年度节能改造项目按节能量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能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按节能量或替代传统能源消耗量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按要求开展电平衡测试、节能诊断、节能监测、能效评估、能源审计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对高耗能落后变压器实施改造提升的(列入国家明令淘汰目录的除外),给予等容量新购置变压器不超过10%的补助,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对首次通过行业规范(准入)公告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通过余姚市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创建的,奖励10万元(含宁波因素法补助),对年度节水改造项目按节水量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年度淘汰计划且实施整体关停、淘汰整条生产线或重要用能设备的企业,通过验收后,按腾出用能空间每吨标准煤3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年度计划且通过审核验收的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宁波市级已经补助的不重复享受)。对于列入年度“低散乱”“两小”企业重点整治区块的,宁波市按因素法下达的绿色制造专项扶持资金,可划拨属地乡镇(街道、园区),专项用于整治提升工作,单一乡镇(街道、园区)不超过200万元。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污染物治理、污染物减排和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

6.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支持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大力培育小升规“创业之星”和“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对以“小升规”形式首次上规的企业按每家2万元给予奖励,对以“月度进规”形式首次进规的企业,当年月度产值之和达到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宁波市级已经补助的不重复享受)。对经信监测分析系统中数据报送及时完整的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1500元的奖励。对食品工业企业通过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贯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咨询,对企业实施的管理咨询项目按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单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由市经信局委托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组织实施的管理咨询诊断项目,对诊断后未开展管理咨询服务的,按支付的诊断费,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通过专业化展会加强产品营销、扩大市场份额,对参加由市经信局组织的国内重大展会的企业,按实际参展摊位费给予每个摊位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同一展会上级已有补助的,不再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参展补助不超过10万元。市财政每年安排6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由市大数据局组织的国内重大展会补助,参展企业按摊位费及搭建费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参展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引进落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按照宁波因素分配法下达资金安排。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模具产业转型发展,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

三、主攻重点项目,着力加快智能升级步伐

7.鼓励引进和实施重大投资项目。大力发展“35”千百亿级产业集群,加强重点产业链培育,择优选取一批投入额5000万元及以上,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产业链关键环节强链补链延链项目、产业协同创新产业化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或替代进口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额(设备、技术及软件)的6%、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对事关余姚工业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强链补链延链项目和前沿产业项目,经市政府同意,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8.支持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对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智能化改造重点专项,给予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4%、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认定为余姚级及以上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额(设备、技术及软件)的15%、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对购置本市企业生产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的,本市设备部分在以上补助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个百分点。引进和培育高水平智能制造服务机构(平台),对首次获评或复评通过省、宁波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智能制造优秀系统解决方案的供应商)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为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集成服务的余姚级及以上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按其当年度业务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9.推动制造业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对当年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软件收入的2%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其中,对非嵌入式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或嵌入式软件业务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4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差奖励。对企业当年度新获得的软件著作权证,给予每件2000元、单家企业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对开发单个工业APP,给予一次性2万元、单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软件投入(不包括工业自动化设备的软件)在30万元及以上的单个企业信息化项目,按软件投入额(不包括服务费、实施费)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两化”深度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信息安全建设,对其开展信息安全标准、咨询、新一代防火墙及安全防控系统建设的,按照当年度软硬件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开展上云的企业,按初级上云1500元/家、中级上云2500元/家、高级上云5000元/家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获得宁波标杆、省级标杆的上云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于深度上云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最高5万元的补助。

10.加大智能装备产品、新材料推广应用。对本市企业自主研发生产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和首批次应用新材料产品的,按照首台(套)、首批次产品首年度销售额的1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四、主攻重点平台,鼓励产业集群发展

11.支持发展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园区绩效评价制度,对上年度省级以上小微企业园开展绩效考评,对当年评为余姚市级一星级、二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的奖励,评为宁波市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鼓励工业创新设计企业参加知名工业设计竞赛活动,对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金奖等重大奖项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获得“IF”和“红点”其它奖项、IDEA奖、G-MARK奖,每项奖励5万元。对列入宁波市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名单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高端、综合性的工业设计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12.鼓励产业集聚集群发展。抓好“特色产业示范园”建设,推动重点培育产业集聚集群发展。对列入省、宁波市、余姚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按《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余政发〔2016〕44号)文件规定予以支持。

五、主攻重点人才,着力提供强大智力支撑

13.鼓励引进制造业高层次人才。聚焦制造业发展需求,深化实施“姚江英才系列计划”,对入选创业团队项目给予“4个500万”政策支持,对入选创新团队项目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入选“姚江英才资本引才计划”的项目按申报时实际到位企业货币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制造业企业引育高层次人才,对企业新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分别给予5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引进补助。对企业现有人才,经自主培养新申报成为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的,分别给予200万元、8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鼓励社会力量帮助引进制造业高层次人才,对在推荐引进高层次人才中起直接关键作用的组织或个人,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制造业企业新全职引进的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及985、211工程高校第一批录取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引进奖励。

14.加大制造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育力度。开展万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育工程,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制造业企业家、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及工业战线服务队伍的系统培训,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善经营、懂管理、适应国际竞争需要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15.壮大制造业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实施新时代技能人才培育工程,深化“姚城工匠”“首席工人”和“技术能手”评选,对获得相应称号的,分别给予2万元、0.5万元、0.1万元的奖励;实施技能人才“阳明蓝领”培养工程,破除学历、职称限制,突出市场、企业认可,五年内在全市规上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中选拔100名左右优秀高技能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对入选个人授予“阳明蓝领”称号,给予一次性0.5万元奖励;对参加国家、省和宁波市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的选手,给予0.2—5万元的奖励。

六、强化科技引领,着力打造高质量发展新引擎

16.加快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首次入库的企业奖励5万元。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宁波政策奖励。对实施“智团创业计划”的宁波创新型初创企业,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

17.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全社会研发投入提升专项行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研发投入增长额给予一定比例的研发后补助,单家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年报填报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2000元的奖励。

18.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为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宁波市企业研究院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升级为省级以上各类研发机构的企业,按当年研发投入新增额的3%,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19.实施共性技术攻关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行业共性技术突破,对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问题的市级工业类科技创新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鼓励科技创新活动支持乡村振兴和生命健康、生态环保、公共安全等社会事业发展,对列入市级农业、社会发展类科技项目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20.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经市政府同意,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建设、项目、运营等资金扶持。对认定为余姚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实行绩效考核,按上年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宁波、省级、国家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不超过50万、60万、100万的奖励(晋级补差)。对新认定为宁波和省级、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40万元、100万元的认定奖励(晋级补差)。对新认定为宁波、省、国家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认定奖励(晋级补差)。对各级科技孵化器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当年认定或晋级获得奖励的除外)。

21.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鼓励小微产业园、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与科研机构共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认定为余姚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根据绩效和建设进度,每家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22.加大科技进步奖励力度。对获得宁波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浙江省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减半奖励)

23.扶持发展科技金融。完善科技金融管理办法,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总额为3亿元的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进一步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科技型企业参加科技保险,对参保产品研发责任险的企业,按年度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24.拓宽科技创新券应用范围。对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相关的技术合作、检测服务、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等费用,按科技创新券专项管理办法,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25.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用于科技大市场的政府购买服务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考核奖励,给予成果供应商(技术转移机构)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技术经纪人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七、强化要素保障,着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26.加大综合扶持力度。聚焦重点产业、工程和任务,统筹财政专项资金等政府性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宁波市扶持制造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和产业基金,形成各级资金统筹使用和支持的合力。

27.优化政府性资金扶持方式。注重发挥政府性资金的杠杆功能、引导作用和增信效应,充分调动本地骨干企业、社会资本、国有资本、金融资本的积极性,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投资机构,持续壮大各类创投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完善余姚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优化基金参股、收益分配和退出机制,对重点产业领域的龙头企业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各类子基金,市级产业基金优先参股支持,重点支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并购项目。

28.加大金融支持制造业力度。为保持制造业贷款合理增长,加强政府对金融业银行机构的年度考核评价,将制造业贷款增长作为考评体系重要指标,将考评结果与制造业贷款新增额作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重点产业项目推荐合作的重要指标。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对中长期制造业贷款年末余额增量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机构,当年新增单笔贷款利率不高于LPR+100BP的,且单笔在100万元(含)—5000万元(含)之间部分,给予0.1%的风险补偿,促进我市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稳步增长,引导更多信贷资源流向实体经济。积极参与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400万元专项资金,对开展保险创新项目和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给予相应补助。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对年度考评B级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市内外贷款日均余额的1.5%给予风险补助。

29.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支持其享受宁波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0.6%以内的补助,其中对新增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按上述比例给予双倍补助。壮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达到2亿元以上。扩大政府转贷基金规模。

30.鼓励闲置厂房盘活和企业兼并重组。引导企业加快推进闲置厂房盘活,对企业闲置厂房(土地)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涉及房产和土地资产过户有关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视情予以分层分档奖励,有效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支持优势企业开展并购,对在兼并重组中资产增加所形成的税收成本,按国家、省规定的相关优惠办法执行。

31.推动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加强工业用地保障,全市每年新增用地指标40%用于工业(其中5%以上用于小微企业集聚区),对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重大项目用地实行“应保尽保”,对面积超过20公顷的重大项目用地,原则上一次性规划预留,根据建设需要和用地情况考核,分期进行用地报批和供应土地。实施差别化供地政策,对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重大项目用地,经市政府集体决策可按不低于本市基准地价的8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属于宁波八大细分行业的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全面推行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制度,具体按市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标准地”工作实施细则和监管办法的通知》(余政办发〔2018〕118号),全面推行“标准地”制度。对符合《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重点工业投资项目用地资格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余政发〔2020〕10号)文件规定的重点工业投资项目,实行用地资格评价。持续深化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土地超市”,促进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支持土地复合利用,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要求下,鼓励工业用地“提容增效”,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不含创新型产业用地)上新建、扩建自用生产性用房,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制造业企业可以按规定在厂区内建设适量配套生活服务设施(含职工集体宿舍)。

32.改善企业发展环境。按照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目标,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探索实施区域能评,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简化企业审批流程。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宁波各项降本减负政策,建立行政机关设立的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降低企业各类成本。深入开展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工作,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推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

八、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33.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强化顶层设计,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牵头,相关成员单位、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分工协作、具体推进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抓好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建设相关的重大规划、政策、工程专项和其他重点工作。健全协同推进机制,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会商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建设情况;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结合地方实际和示范县(市)建设任务,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支持政策,并抓好贯彻落实;市财政、人才、金融、资规、发改、经信、科技等有关部门加强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资源支持力度,形成合力支撑格局。

34.建立评价考核体系。加强统计监测,建立实施动态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对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建设各主要指标开展监测统计。建立全市推进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建设的考核评价机制,强化目标责任评价及动态跟踪督查,将示范县(市)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和重点专项考核范围,切实加大考核权重,并对年度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加强对政策落实的跟踪,强化绩效评估,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九、附则

35.为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出台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上级按因素法下达的政策资金使用,具体操作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36.政策兑现以当年度各条块的资金安排额度为限(“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政策除外),若超额度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若有结余可按结余资金的60%结转下年度使用。政策资金兑现前,必须由各职能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把关,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经分管市领导签字认定后兑现。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350”企业培育政策除外。同一产品、项目等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两个层级及以上荣誉认定的,按高一档奖励;不同年度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享受财政补助的规上工业企业需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具体反映为须有研究开发费用投入,并在R&D统计年报中体现。政策中涉及的销售(业务)收入是指税务机关审定的纳税申报销售(业务)收入。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已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及享受其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37.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余党发〔2015〕34号文件、余党发〔2017〕37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意见与上级政策(仅限投入类项目)或本市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或本市政策调整,本意见有关内容也作相应调整。

余政发〔2020〕26号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