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培育制造业百强企业的实施意见》
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制造业百强企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1〕39号),进一步细化明确扶持对象、流程和标准,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支持“一企一策”培育
(一)培育企业库
1.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集团)。
2.条件
(1)企业综合实力较强,有明确发展规划、目标和举措,到2025年营业收入计划达到50亿元以上;
(2)符合我市“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和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发展导向;
(3)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3.工作流程
企业申报——区县(市)推荐——市经信局牵头组织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发文——建立培育企业库——签订培育计划书。
4.扶持政策
对列入培育企业库的企业,可享受甬政办发〔2021〕39号文件中除第1、2、11条的其他政策。
(二)重点企业培育清单
1.对象:列入培育企业库的企业。
2.条件:到2025年营业收入能达到500亿元以上的企业;到2025年营业收入计划达到100亿元以上且比2020年增长80%以上的企业;到2025年营业收入计划达到50亿元以上且比2020年增长100%以上的企业。
3.扶持政策:
对列入重点企业培育清单的企业,可享受甬政办发〔2021〕39号政策。
(三)“一企一策”内容
1.对象:列入重点企业培育清单的企业。
2.事项:主要包括企业实施投资项目、组建总部、数字化转型、科技创新等重大发展战略事项,以及承担政府交办的重大事项等。
3.工作流程
企业申报——区县(市)审核——市经信局组织评审、提出建议——市政府审议——签订“一企一策”任务书。
4.扶持政策
按签订“一企一策”任务书执行。
(四)动态管理
1.培育企业库一般每年调整一次,符合条件企业可以新申报。
2.在培育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及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及时退出培育企业库。
3.列入重点企业培育清单的企业,签订培育计划书,设置考核指标并进行年度考评;连续两年未达到培育计划的,退出重点企业培育清单。
4.政策执行单位:市经信局
二、支持发展总部经济
1.对象:列入重点企业培育清单的企业。
2.条件:根据《宁波市深化改革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甬党改〔2019〕7号)和《宁波市鼓励和引导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甬服务领办〔2020〕30号)认定为总部企业。
3.扶持标准:按签订“一企一策”任务书执行。
4.政策执行单位:市经信局
三、支持加大有效投资
1.对象:列入培育企业库的企业。
2.条件:
(1)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B档及以上,绿色工厂三星级及以上,创新研发、数字化改造等方面处于领先水平;
(2)项目符合《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甬经信投技〔2021〕90号)要求,符合工业强基、关键核心技术或替代进口、产业协同创新产业化、产业链关键环节强链补链延链等重点方向;
(3)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工业投资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
(4)项目完成备案、且列入年度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3.工作流程:
企业申报——区县(市)初审——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公示公告——公布拟补助企业及项目名单。
4.扶持标准。经项目验收和财务审计,按可补助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5%、最高2000万元补助。
5.政策执行单位:市经信局
四、支持并购重组
1.对象:列入培育企业库的企业。
2.条件:
(1)被并购重组方为培育企业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研发机构;
(2)被并购重组方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3)并购重组在政策期内发生并完成;
(4)完成并购重组并实现控股;
(5)政策期内并购重组金额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1000万元以上);
3.扶持标准:市级财政按并购总额给予不超过2%、最高1000万元奖励。
4.政策执行单位:市经信局
5.其他:对培育企业为上市公司、并实施并购重组的,也可选择《关于深入实施“凤凰行动”宁波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21〕48号)扶持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政策执行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支持股份制改造
(一)股份制改造
1.对象:列入培育企业库的企业。
2.条件:完成股份制改造。
3.扶持政策:按《关于深入实施“凤凰行动”宁波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21〕48号)政策执行。
4.政策执行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企业上市
1.对象:列入培育企业库的企业。
2.条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
3.扶持标准:
(1)企业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200万元。
(2)企业递交境内首次公开发行(IPO)申报材料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万元。
(3)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
(4)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200万元特别奖励。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创板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100万元特别奖励。
4.政策执行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上市企业开展增发、配股、可转换债等融资工作
1.对象:列入培育企业库的企业、且已上市。
2.条件:完成增发、配股、可转换债等再融资工作。
3.扶持标准:市级财政按募集资金在宁波市内的实际投资额(含补充流动资金)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4.政策执行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支持提升创新能力
(一)各类创新载体
1.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
(1)对象:列入培育企业库的企业。
(2)条件:新获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
(3)扶持标准:
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奖励;
对省级重点实验室,根据省级奖励情况,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4)政策执行单位:市科技局
2.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
(1)对象:列入培育企业库的企业。
(2)条件:新获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
(3)扶持标准:
对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根据第一次运行评价结果再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700万元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享受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政策。
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根据第一次运行评价结果再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4)政策执行单位:市发改委
3.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1)对象:列入培育企业库的企业。
(2)条件:新获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3)扶持标准: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财政给予最高600万元、100万元的分档奖励。
(4)政策执行单位: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发改委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经信局负责。
4.制造业创新中心
(1)对象:列入培育企业库的企业。
(2)条件:新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中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市制造业创新中心。
(3)扶持标准:
市级创新中心列入创建名单并完成组建的,市级财政给予500万元奖励,通过市级验收后再给予500万元奖励;升级为省级创新中心的,通过省级验收后再给予1000万元奖励。
被直接认定为省级创新中心的,直接给予1000万元奖励,通过省级验收后再给予1000万元奖励。
被认定为国家创新中心分中心的,按照补差原则,市级财政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
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中心的,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政策扶持。
对已创建的市级(含)以上创新中心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能力建设项目,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15%、最高2000万元补助。能力建设项目按照《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甬经信投改〔2021〕90号)规定执行。
(4)政策执行单位:市经信局
(二)企业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产业化
1.对象:列入培育企业库的企业。
2.条件:
(1)科技攻关项目列入近5年内的市重大科技攻关专项计划;
(2)产业化投资项目要求按第三条规定执行。
3.工作流程、扶持标准:按第三条规定执行。
4.政策执行单位:市经信局
(三)产业链创新联合体
1.对象:列入培育企业库的企业。
2.条件:
(1)行业地位突出。牵头企业所在产业属于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导向领域,且供应链较长,在该领域有核心竞争力,有承担并较好完成国家、省市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的经验,原则上牵头企业年销售收入(合并会计报表)不低于10亿元、净资产不少于3亿元,一般应建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
(2)科研基础扎实。牵头企业要有5年以上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开发且最近三年每年研发投入不少于5000万元(以统计局核算研发投入金额或税务部门核定的加计扣除基数金额为依据),要求核心团队技术水平须处于全国领先,宁波前二;要有具备一定学术地位或行业知名度的业务带头人,具有50人以上稳定的从事研究开发的专业队伍,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的先进科研基础设施、设备仪器。
(3)资源整合能力强。牵头企业具备优化产业链供应链资源能力,有整合产学研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
3.扶持标准:
(1)认定为市级创新联合体的,其拟攻关的项目,经专家论证,符合联合体使命任务(功能定位)的,列入市重点技术研发专项,给予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创新联合体研发项目不纳入市级申报限项。
(2)优先推荐联合体牵头单位申报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4.政策执行单位:市科技局
(四)“三首”产品采购应用
1.对象:列入培育企业库的企业;
2.条件:新获评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
3.扶持标准:
(1)对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市级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分档奖励。
(2)对企业投保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保险的,市级财政给予保费金额的80%、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补助。
(3)对国内、省内软件首版次,市级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分档奖励。
(4)对企业投保软件综合创新保险的,市级财政给予保费金额的80%、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补助。
4.政策执行单位:市经信局
七、支持引进培育各类人才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政策执行单位:市委人才办等
八、支持创品牌提质量
(一)中国“驰名商标”
1.对象:列入培育企业库的企业。
2.条件: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行政认定)。
3.扶持标准: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4.政策执行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政府质量奖
1.对象:列入培育企业库的企业。
2.条件: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政府质量奖。
3.扶持标准: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48号)文件执行。
4.政策执行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九、支持集聚集群发展
(一)建设企业园区(专业园)
1.对象:列入重点企业培育清单的企业。
2.条件:(1)规划要求:重点培育企业应编制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工业集聚区重点产业园发展方向;(2)投资要求:投资强度达到产业用地标准先进值;(3)空间要求:园区符合相关规划,位于工业控制线内,空间连片,有明确四至范围,新规划建设面积300亩以上;(4)企业要求:新引进3个以上不同主体的制造业企业应是列入重点培育企业上下游配套企业,拥有独立法人。
3.扶持标准:优先给予用地支持。
4.政策执行单位:市经信局
(二)特色工业互联网平台
1.对象:列入培育企业库的企业
2.条件:面向工业领域实施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或典型场景等融合创新应用,实现人、机、物全面连接的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包括产业链级、行业级、共享制造等不同类型,项目投入在200万元(含)以上。
3.扶持标准:按照《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甬经信投改〔2021〕90号),经项目验收和财务审计,按可补助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5%、最高2000万元补助。
4.政策执行单位:市经信局
十、支持上规模上榜单
(一)企业上台阶
1.对象:列入培育企业库的企业。
2.条件:企业(集团)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300亿元和500亿元及以上。
3.扶持标准:
(1)对企业(集团)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的,给予企业核心团队最高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分档奖励(不重复享受)。
(2)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亿元以上的培育企业(集团),营业收入每增加100亿元,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企业如同时符合或已经享受过《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工业销售收入上台阶奖励”政策,政策期内按同一口径执行,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4.政策执行单位:市经信局
(二)中国制造业500强
1.对象:列入培育企业库的企业。
2.条件: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500强”名单、且集团下属合并报表范围内制造业企业营业收入占集团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含)。
3.扶持标准:市级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
4.政策执行单位:市经信局
(三)世界500强
1.对象:列入培育企业库的企业。
2.条件:首次入选《财富》杂志世界500强。
3.扶持标准:市级财政给予1000万元奖励。
4.政策执行单位:市经信局
十一、支持提升效益
1.对象:列入重点企业培育清单的企业。
2.条件:达到年度考核评价要求(其中涉及税收贡献的按宁波市域范围确定,产值、创新投入、就业等贡献按企业集团口径)。
3.扶持标准:对千亿级、五百亿级、百亿级、五十亿级企业,以2020年为基数,按照培育计划书确定的其在宁波市域范围内制造业和制造服务业的地方综合贡献总额年度考核目标,市级财政对超额部分按30%予以奖励。
4.政策执行单位:市经信局
十二、本实施细则中,涉及地方税收贡献的条款,不重复享受。
甬制造业办〔2022〕2号 加快培育制造业百强企业的实施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