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北仑区(开发区)促进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2月28日 北仑区(开发区)促进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 扶持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省市区党代会精神,高质量发展推进“两个先行”提供强大引擎,更大力度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根据《宁波市数字经济“十四五”规划》、《宁波市超常规发展数字经济行动纲要(2022-2026)》和北仑区《关于开展“六促六优”行动加快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先行区的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现就促进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坚持把数字经济作为北仑区(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动能,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加速推进数字产业化,实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提质扩量工程,构建北仑区(开发区)现代化产业体系。做强集成电路产业集群、互联网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集群、高清显示产业集群;做精智能终端产业集群、数字内容产业集群,加快建设数字科技创新中心,加快打造数字产业发展引领区,至2025年实现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数字经济人才双倍增。 二、扶持对象 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指在北仑区(开发区)内注册纳税并且归类于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17)中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省统计分类调整后可参照新的统计分类执行)的企业以及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服务的相关机构。重点扶持集成电路、超高清显示、互联网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区块链、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汽车)、元宇宙等数字技术产业。 三、扶持政策 (一)鼓励引进数字经济总部企业。对于国内互联网百强、软件百强、人工智能百强、数字经济上市公司以及数字经济独角兽企业等数字经济总部企业落户,3年内按数字经济年营业收入的2%-5%给予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数字经济区域总部、其他估值5亿元以上的数字经济总部企业落户,3年内按数字经济年营业收入的2%-5%给予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上述企业3年内给予区内2000平方米内的办公用房租金补助。 (二)鼓励引进数字经济创新企业。对于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且自主研发投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的集成电路设计、互联网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区块链、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汽车)、元宇宙等数字经济创新企业落户,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5%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年内按数字经济年营业收入的2%-5%给予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上述企业3年内给予区内500平方米内的办公用房租金补助。其中为区内企业提供数字化、智能化提升的企业,再按实际项目实施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引进数字产品制造企业。对于总投资1亿元(含)至30亿元且自主研发投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的集成电路制造业、汽车电子与超高清显示制造业、智能终端制造业等数字产品制造企业落户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15%及以内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亿元。上述企业3年内给予区内5000平方米内的厂房租金补助。对于总投资30亿元(含)或总投资3亿美元(含)以上的数字产品制造企业落户参照《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执行。 (四)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当年度自主研发投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的数字产品制造企业、当年度自主研发投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的数字经济创新企业,研发投入比上一年度有10%(含)以上增长的,且当年度自主研发投入超过200万元的,按实际支出研发经费的10%给予补助,年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对于重点扶持的集成电路、超高清显示、互联网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区块链、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汽车)、元宇宙等数字经济创新企业按实际支出研发经费的15%给予补助,年补助不超过400万元。对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发产品所支出的EDA软件购置费、晶圆厂流片费用(不再列入研发补助范围),按照当年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助,3年内年补助不超过500万元。鼓励数字经济企业柔性引进高端研发人才,支持总部在北仑区(开发区)的数字经济企业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设立研发机构,对其在当地租赁的研发办公用房给予租金50%的补助,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创建各类研发机构。对于被评为国家、省级、市级、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按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20%,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万元奖励。评为省、市级企业研究院的,按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20%,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50万元、30 万元奖励。通过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验收的,两年内共给予50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级创新中心验收的,两年再共给予500万元奖励。 (六)鼓励数字经济企业申报科技项目。对于被列入国家科技创新2030、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并作为主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对于被列入宁波市技术创新重大(重点)科技专项并作为主持单位的,按照研发项目投入的30%,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3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数字经济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对于数字经济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数字经济大会(智博会)等国内各类展会,按展位费的100%给予补助;对于数字经济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行业展会,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于数字经济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举办数字经济大会、论坛、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经提前备案并列入年度计划,按活动经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承接区数字经济大会等高规格数字经济活动的,按活动经费的100%给予补助,对于落地省级以上各类数字经济活动的,按活动经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鼓励数字经济企业提升产业能级。对于当年度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30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业、汽车电子与超高清显示制造业、智能终端制造业,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于当年度产值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互联网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区块链、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经济创新企业,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九)鼓励数字经济企业成长为独角兽企业。对于市场估值认定的数字经济独角兽企业(估值10亿美元及以上)、准独角兽企业(估值1亿美元及以上)、独角兽培育企业(估值0.5亿美元及以上),通过社会资本进行股权融资的,一次性融资超过2000万元及以上,按实际融资额的5%进行奖励,累计最高奖励1000万元。 (十)鼓励数字经济企业挂牌上市。对于数字经济企业到沪深交易所上市融资的最多给予1200万元奖励,其中在科创板挂牌上市的,另给予100万元特别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与场外交易市场:对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优选板或成长板挂牌的股份公司,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对在成长板挂牌的,每家最高奖励10万元。 (十一)鼓励引进数字经济创新平台。对于运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区数字经济重点培育方向的(集成电路、互联网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区块链、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汽车)、元宇宙)数字经济专业服务机构,根据《数字经济创新平台运营管理办法》每年最高给予专业服务机构500万元的运营奖励,并给予场地租金2年100%扶持,3年50%的扶持,场地年扶持租金不超过200万元。对于现存且发展良好的数字经济创新平台,五年建设期满后经综合评估为合格以上的,按照《数字经济创新平台运营管理办法》继续给予扶持,最高给予专业服务机构每年400万元的运营奖励,并给予场地租金50%的扶持,场地年扶持租金不超过200万元;经综合评估为不合格的,不再继续合作。对于上述数字经济创新平台荣获国家、省、市相关荣誉的按照前期实际投入的30%再给予平台创建的专业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 (十二)鼓励引进和培训数字经济人才。对于数字经济人才申报国家、省及市“甬江引才”人才计划,入选上述计划的给予1:1配套奖励。鼓励引进数字经济高端管理和技术人才,对于引进年薪30万元及以上的宁波市外人才按3年内人才30%的年薪给予用人单位补助,每家企业年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积极引进数字经济人才培训机构,对于有实际培训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且年培训数字经济人才1000人以上的,3年内给予场地租金50%补助,每年场地租金总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于由国家部委定点授权的机构,按1000元/人给予培训奖励,对于其他机构按400元/人给予培训奖励,每年总培训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十三)鼓励设立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基金。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基金。对于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区内数字经济企业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3‰给予基金管理人团队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单笔投资需1000万元及以上)。 (十四)鼓励数字经济企业争做创新标兵。对于入围国家部委指导发布的互联网、软件、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相关榜单前100名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市级单项冠军重点培育(示范)企业、市级单项冠军(潜力型)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于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于首次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根据数字经济企业创新性、成长性、贡献度等,每年度择优评选出区级数字经济示范企业2家、新锐企业4家和潜力企业6家,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奖励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四、附则 (十五)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须是在北仑区(开发区)注册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依法纳税经营。企业当年存在重大逃税、骗税、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存在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方面重大问题的,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未完成节能减排等刚性任务的,取消本办法享受资格。除另有规定,已有约定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本办法条款。企业落户后须在区内持续经营十年以上,未满十年从区内迁出或非不可抗力原因注销的,需退回取得的所有补助和奖励。 (十六)同一项目符合省市和区政策中多项条款重复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项目获国家、省、市扶持,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办法扶持视同配套。本办法执行期内遇到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办法执行。 (十七)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经济发展局牵头进行数字经济总部企业、区域总部、其他估值5亿元以上的数字经济总部企业的认定,数字经济创新企业认定,《数字经济创新平台运营管理办法》《数字经济创新平台五年建设期考评办法》《数字经济企业创新标兵评选办法》的制定,以及本办法涉及的补助和奖励执行过程的统筹工作。 (十八)本办法自2023年04月01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22年1月1日后落户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1-4、8条要求的均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由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制发实施细则后执行。 附件:点击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