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办〔2022〕51号)精神,市科技局修订印发了《宁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甬科高〔2023〕8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近年来,科技部、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省科技厅于2021年制定了《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了《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目前我市的《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11〕89号)实施已有12年,已经不适应当前科技自立自强的发展需要,无法满足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需求。2022年10月,市科技局启动了对该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依据市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参照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管理办法,借鉴其他先进省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经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修订形成《宁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总体内容

《宁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共包括总则、申报与认定、调整与撤销、政策鼓励、附则等五个部分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了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指导思想、功能定位、主要任务、管理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二部分是申报与认定。明确了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申报企业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流程,以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命名原则。

第三部分是调整与撤销。明确了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进行调整和撤销的原则与要求。

第四部分是政策鼓励。明确了相关的鼓励政策。

第五部分是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和原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处置等内容。

(二)新旧政策差异

相较《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宁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中心名称:由“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变更为“宁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责任部门:由“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4部门”简化为“市科技局”。

申报条件:

(1)新增高新技术企业要求。为引导扩大高企群体,要求申报企业为在本市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类企业不作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要求);

(2)新增研发场地面积和科学仪器设备原值总额要求。增加“固定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研发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软件类企业50万元以上);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 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 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3)对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重新进行了分档,并明确研发费用不含委托外部研发费用: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医药制造业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农业类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医药制造业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农业类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医药制造业企业的比例不低于4%),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

(4)发明专利等允许受让并购,提升了实用新型等的数量要求。由“相关知识产权应由申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原始申请并获得,不包括由其它单位(个人)受让、受赠、并购、独占实施许可等方式获得”变更为“允许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获得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由4件提升至6件;

(5)为促进研究成果转化,新增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6项以上要求(农业类企业不少于2项);

相关说明:原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纳入宁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管理,无需重新申报。

三、政策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宁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解读人:陈宇飞

联系方式:0574-89292528

政策图解:图解《宁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