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本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2号楼4楼。
第三条 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是经宁波市编委会批准,由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四条 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参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工作,承担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平台建设,统筹做好工业行业管理服务相关工作。负责宁波市制造业强市大数据平台的综合运营管理,依托大数据平台,开展工业行业运行监测分析。负责联合相关部门、机构,开展产业发展所需的产品、创新、金融、人才等高端资源培育与链接服务。负责开展用平台型企业、独角兽企业培育工作,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生态。
第五条 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的行业管理部门: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六条 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七条 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权利:
(一)提出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义务:
(一)支持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行开展业务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