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2号楼4楼。

第三条  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宁波市编委会批准,由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四条  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参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工作,承担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平台建设,统筹做好工业行业管理服务相关工作。负责宁波市制造业强市大数据平台的综合运营管理,依托大数据平台,开展工业行业运行监测分析。负责联合相关部门、机构,开展产业发展所需的产品、创新、金融、人才等高端资源培育与链接服务。负责开展用平台型企业、独角兽企业培育工作,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生态。

第五条  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行业管理部门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权利

提出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审核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章程草案

监督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义务

(一)支持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行开展业务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维护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发展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宁波市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中心)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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